古代版《杀辱母者》
2017-03-26 09:42:29 -0400
两千多年前,在孔子的老家鲁国发生了一桩刑事案件,一群地痞流氓侮辱并打死了某位青年的父母,至于具体的案发细节以及青年是否一怒而起,持刀击杀,就不得而知了。这件事情在儒家经典《礼记·檀弓》里以孔子和子夏的对话来做了春秋笔法之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什么意思?

意思是,父仇母仇,作为儿女,不可不报。睡在草席上,用盾牌做枕头,不当官,不做生意,什么也不做,就要报仇,绝不跟仇人共同活在这个世界世界上。不论在草民市井还是在天子朝堂,只要碰见仇人,必须立刻动手杀他,有家伙就抄家伙,没家伙也绝不会跑回家拿把菜刀再来,而是挥着群头,赤手空拳也要上!
我们常说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原型就是出自这里。

我们常说的你骂我可以,但别骂我妈,我妈是无辜的,亦是几千年来的一脉相承,颠簸不破的真理。
唐朝武则天时期,在某个驿站,发生了一桩谋杀案,一位叫徐元庆的驿站服务员杀死了中央大员赵师韫。
案发后,惊动了武则天。
堂堂中央高官,与一个驿站的小小服务员,怎么会结下梁子呢?
离奇的是,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后,主动拨打了110,投案自首。
录口供的时候,徐元庆交代了自己的杀人动机:报仇,杀父之仇。
原来,死者赵师韫年轻时候做过徐元庆老家县公安局局长,在任上杀了一位叫徐爽的人,徐爽有个儿子叫徐元庆,为报仇,改名换姓,潜伏驿站,等着赵师韫到地方公干的时候,击杀之。

案情看似简单,其实难办得很。
难办的是:对杀人凶手徐元庆,到底怎么量刑?
如果徐元庆面临是的大陆法系,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xxxxxxx,按照刑法xxxxx的规定,应该判处死刑。
如果徐元庆面临的是普通法,可能陪审团会对他产生同情心理,有可能逃过一死。

上面提到《礼记》,作为儒家经典,其思想在唐朝社会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对徐元庆案,如果依“法”,杀人偿命;如果依“礼”,报杀父之仇天经地义,孔子圣人都一百个支持。
是选择礼,还是选择法,这是个哈姆雷特的生存与死亡的问题。

武则天不愧为一代女皇,略微思索了几日,就下诏书,准备无罪释放徐元庆。
然而越是到了节骨眼上,就越是会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这次杀出来的是陈子昂。
他大喊一声:放不得!
为什么呢?
陈子昂说:徐元庆杀人,案情一目了然,而且还是蓄意谋杀,按照大唐国法,必须处死,如果不处死,国法岂不儿戏。看在徐元庆为父报仇的孝心份上,我建议先枪毙了他,再大张旗鼓的好好表彰他一番。杀了他,再表彰他。不杀,国法形同虚设,无以镇国家;杀了不表彰,则无以抚百姓。
陈子昂真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怅然而涕下。
他的这一出先杀后表彰的高招,让徐元庆谋杀案得到了化解,既遵循了国法,又照顾到了礼。礼和法的矛盾,就这样被他化解了。如果没有陈子昂,我们今天就看不到这个判例了(见《旧唐书·陈子昂传》)。
在《新唐书》里,收录了陈子昂关于此案的一篇文章,名叫《复仇议》,写得文采斐然,抄录在下,供各位拜读: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陈子昂的这篇文章,厉害不是在于他讲了礼和法的关系,厉害的是最后那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要把他的这篇文章作为附录,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面,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

这件案子过了一百多年后,同样是大唐的一位牛人,柳宗元,在看到了陈子昂的这篇文章后,立马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同样是文采斐然,柳宗元比陈子昂厉害的地方在于,陈子昂只是一个诗人,柳宗元除了是一个诗人外,还是一个牛逼哄哄的政治家。现将他的这篇文章抄录下来,各位对比看看。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陈子昂和柳宗元两位牛人,都是从礼与法的角度展开,论述徐元庆案,不同之处是,柳宗元把问题聚焦到了被杀者是否“无辜”上面,即,如果徐爽有罪该杀,徐元庆就不应该为父报仇,报了仇,就得处死。如果徐爽无罪被处死,那么赵师韫滥杀无辜,则该处死。
那么问题来了,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到底是有罪被杀还是无罪被杀?谁都不清楚了,柳宗元大笔一挥,告诉我们,如果徐爽真是被无罪处死,而徐元庆一介草民,被逼走投无路,他的杀人就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执政者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判他死罪呢?
别总是说儒家中庸,儒家并非像你们所想当然的那样。儒家的礼和义,都是有血性有情怀的。
柳宗元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如果父母辈屈辱而杀,则子女报仇天经地义,无罪;如果父母有罪该死,子女就不得报仇。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出自《公羊传》的这句话,希望各位都熟读并背下来。这是一条被我们遗忘了的老祖宗传承了千年的真理。如果一个人的父辈被强权冤杀,而他(她)自己有上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时候,依照儒家的观点,最天经地义的选择,最合乎礼义的选择,就是怀揣利刃,手刃仇敌!
在批驳了陈子安后,柳宗元也写到: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苏轼在写《论范蠡、伍子胥、大夫种》的时候说道:“父不受诛,子复仇,礼也。生则斩首,死则鞭尸,发其至痛,无所择也!”
苏轼在这里又是一翻,父辈无缘无故被冤死,仇人活着,要砍他的头,仇人死了,要剖开坟墓,鞭打他的尸体!这一切,都是没有选择!都是合乎礼义!

综上,拉拉扯扯一大堆,也不知道你们看明白了没有。
看明白了就好。
看不明白也好。
至于最近发生在孔子老家的那件关于催收高利贷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就不多说了。
各位只要背下《公羊传》和苏轼的这句话就足够了: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父不受诛,子复仇,礼也。
生则斩首,死则鞭尸,发其至痛,无所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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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1)----
【飛龍在天】 (@891622172) | @ at 2017-03-27 04:48:
在我看,法律太过冰冷
社会需要的是正能量
如果这样就杀了他
那么法律虽然维护了,但正义却已然不在。
先杀后表彰跟脱裤子放屁有区别吗?
人都死了,表彰有何用?
或许古人信这个
但现代人用这个行不通!
我觉得现代版的这个案子应该减轻量刑标准才对
法律应该建立在维护正义保护百姓生命及财产的基础上
如若不然
法律就成了一个工具
好人用了法律可以杀坏人
而坏人有了法律可以杀好人
那要法律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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