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虎”周永康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2014-07-29 08:27:41 -0400
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周永康简历】

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61-1966年 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1967年 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 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1973年 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1976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1979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1985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88年 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1996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998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1999年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2002年 四川省委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 2007.10.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党委书记

2007年-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至2013年)

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周滨家族
周永康:周元根是周滨父亲中学之前的曾用名
王淑华: 周滨生母,死于车祸
贾晓晔: 周滨继母
黄婉: 周滨妻子,持美国护照,12月初被警察带走,据悉,周滨的岳父黄渝生也同期失去联系
詹敏利: 周滨的丈母娘,2010年周滨持2400万股占担任公司董事长,周滨的老丈人黄渝生亦进入董事会,詹敏利为监事。中旭阳光成立后,首先就拿下了中石油旗下8000多个加油站零售终端信息化的单子
周元兴: 周滨二叔,做五粮液代理,同时,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最后患骨癌于2月10日晨5时病故
周元青: 周滨三叔,曾担任无锡惠山区国土局副局长,坐驾为“苏B99999”的银色奥迪Q7
周玲英: 周元青妻子,其控股公司垄断江阴奥迪车销售,在中石油系统中良好的人脉帮其获得天然气项目
周晓华: 周滨堂弟,大伯父步步高升,周晓华在当地也被戏称为“部长”
周峰: 周滨堂弟,去年12月被带往北京

  社会上流传着“刑不上常委”的说法,说这是潜规则,由此推论,法办周永康就意味着破除潜规则。这个说法有道理,从潜规则角度看周永康案,也确实能看出许多东西,甚至能看出潜规则的演变和进步。不过,在进入这个角度之前,需要限定两个条件。
  首先,到底有没有刑不上常委的潜规则?过去二十多年,中央一级确实没有常委丧失人身自由。从这个事实看,传说中的这条潜规则可能成立。但只是“可能”。因为这条潜规则存在的前提是,常委严重违法,已被发现却不追究,对后一条我们无法确认。
  其次,法办周永康,是否等于破除了刑不上常委的潜规则?这要看所谓的常委,即政治局常委,到底是指在职常委,还是包括离职常委。我们知道,周永康已经离职。当然,刑不上离职常委也是潜规则,破除了也是进步。只是这种现象在历史上并不罕见,甚至还可以看作潜规则的一种。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平反清算周期律》。按照中国历代都有的潜规则,有这么一种规律:在没有制衡或制衡不足的条件下,权力犯了错误,很难在同期得到纠正。公正通常会绕开权势,等到权力被削弱了,失势了,才会冒出头来,伺机启动恢复正义的程序。

在上述限制之下,我们从潜规则的角度回顾历史,看看法办周永康意味着什么。
  在当代历史上,至少在毛泽东和邓小平时代,并不存在“刑不上常委”的潜规则,那时下台的政治局常委(编者注:彼时名称不同)比比皆是,失去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也不在少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时高层就没有潜规则。
  毛泽东时代高官下台的主要原因,是所谓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阶级斗争问题直接采取阶级斗争的手段解决,用不着刑事诉讼。这似乎堂堂正正,没什么潜规则。但是,按照党章和宪法,党员有权发表并保留不同意见,更不用说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出版自由。即便真犯罪了,应该下台甚至入狱,也要走合法程序。但我们知道,没人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刘少奇是国家主席,依法要受到宪法的特殊保护,可他举着宪法抗议,没人认账。人们实际遵从的规则是: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一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个人凌驾于全党全社会,这就是毛泽东时代的潜规则,违宪级别的潜规则。
  邓小平时代也没有“刑不上常委”的潜规则。毛泽东时代是一个人说了算,邓小平时代是退居二线的核心和另外几位元老商量后拍板。那时候的潜规则,就是二线比一线的权力大。宪法和党章当然没有这种规定。按照正式规定,最高级别领导人的上台下台,更不必说失去人身自由,自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这类程序没有显示出自身的存在。
«Newer      Older»

----Comments(1)----
csngmap (@csngmap) | @ at 2014-07-29 08:30:
拖了那么久终于公开了,你懂得!
Comment:
Name:
Back to home 好文推荐 /cat/100385